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6号金融港商务中心西楼。
负责人:赵元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达,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
被执行人:姚国新,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
被执行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玲珑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春。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姚国新、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8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