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8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商业广场2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沈慧珍。
担保人:何志鹏,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担保人:罗娟娟,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川0116民初8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何志鹏、罗娟娟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川0116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申请人需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自身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何志鹏、罗娟娟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屋【证书编号:川(2017)成天不动产权第0062993号、川(2017)成天不动产权第006299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