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701号
申请人: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世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元工业园区一区2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浦北工业开发区越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玲珑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姚国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世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世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新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世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世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新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