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正宁路117号北侧写字楼5楼50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杰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8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杰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4元,减半收取10452元,由甘肃海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志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