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1民初1459号
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本案遗漏了其他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0元,未交纳,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