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02执4769号
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东侧中断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77114440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著,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本院(2017)黔0502民初5717号之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账户余额人民币4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品
审判员周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