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民终1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027095536144/522421000099281。
法定代表人:**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查杰,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东侧中段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77114440Q/522421000201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殷勇
审判员唐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