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175号
原告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晓行金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红
法官助理 李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