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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64482279,住所地***市海州区朝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5653310931,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区黄海路北侧创联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DOMINGOBLANCORODRIGUEZ。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海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402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均已被另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该不动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执行标的,同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二百余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多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销售引发的纠纷,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在较大权属争议,故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暂不宜采取查封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2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另案已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再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重复调查。 6.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照片、视频资料、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申请执行人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该不动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执行标的,且存在较大权属争议,故本案暂不宜采取查封措施,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7民初402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陈 严 审 判 员  杨 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焦安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