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2执1096号之一
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做出(2021)豫04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4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4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5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14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赵子豪 执行员  张 弛 执行员  王亿宁
书记员  徐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