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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旭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5684号******
原告: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来,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旭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旭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长春昌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振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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