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2516号
原告:北京平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四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华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平创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平创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平创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平创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