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6执恢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
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向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支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权力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曹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方某某在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