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一字第00797号
申请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方山林。
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2)鄂***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00000元。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余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鑫宏威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川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