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920号
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9241076G。
法定代表人:肖清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蔚、李小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伏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8801484D。
法定代表人:吴伟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为1003元,由原告江西大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昱
人民陪审员  顾荣华
人民陪审员  肖兴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