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等与铜仁市春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铜仁市春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桥头紫禁城城楼上(贵阳银行楼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鑫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桥头紫禁城城楼上(贵阳银行楼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春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再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共计4443元,本院应退回***、***受理费共计4418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