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14160号
原告:***,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男。
原告***与被告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一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旖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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