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217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2172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局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杭州英鑫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文协。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41732号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与杭州英鑫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4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纯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