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406号
原告:陕西云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农,男,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茜,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珍,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云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与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国际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农、陈玮,被告未来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白玉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798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签署《技术服务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宝鸡市智慧化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及软件项目进行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旅游APP及微信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总价为114万元整。原告于2020年12月底完成了产品开发并交付了产品。2020年1月开始,产品已经由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常使用至今,由原告提供7*24小时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首付款,即342000元。宝鸡市文旅局终验合格并受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65%即741000元。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质保金57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42000元。虽然原告开发的产品一直被宝鸡市文旅局正常使用,但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业务,亦拒绝支付云创公司第二笔合同款741000元及质保金57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来国际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提交了《项目实施完工验收申请表》,但项目平台系统经初步核对后,功能不完整,数据不足,多项不符合功能清单约定,未达到试运行标准,且原告未提供自检合格报告;2、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达到,原告要求支付相应款项于法无据。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运行验收:乙方完成软件产品部署和数据录入,系功能完整,符合功能清单约定,达到试运行标准,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并组织软件产品功能验收,同时功能验收需得到宝鸡文旅局的确认。”第三条约定:“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验收合格,且收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终验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65%,即741000元作为第二笔款。”案涉项目截至目前,未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进行运行验收,更未进行终验,其也未收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终验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其承担50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其已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合同金额30%的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提请验收后,其依约做了回复,亦不存在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21日,未来国际公司(甲方)与云创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开发合同》,约定未来国际公司委托云创公司为宝鸡市智慧化旅游信息平台建设设备及软件项目进行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旅游APP及微信小程序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140000元,其中包括合同中软件产品费用、数据服务费、实施费、培训费、系统调试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约定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即342000元作为首付款。支付前乙方需要提供合同总额30%的增值税发票。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终验合格,且收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终验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65%,即741000元作为第二笔款。支付第二笔款前,乙方需要提供合同总额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终验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为质保期,质保期结束后,其受到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质保款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剩余5%,即57000元。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为:1、产品性能稳定、具有良好的使用效果,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软件产品技术规格及型号应与本合同所指明的技术规格及型号相一致;3、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在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案涉合同还约定了交付、验收、培训与售后服务等内容;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每延期一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收取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合同附件为产品功能清单,包括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app及微信小程序。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4.2万元。此后,原、被告与宝鸡市文旅局三方在案涉项目设计中进行“需求沟通会议”进一步确认需求。2020年4月10日,原告对产品进行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验收。4月20日,被告书面回复暂不满足验收条件,并出具“系统功能清单初步核对情况表”,表示原告产品多处功能不符合功能清单,不满足运行验收申请条件。2020年5月至6月,原、被告以及案外人宝鸡市文旅局三方多次磋商起草备忘录以确定验收与付款事项,但最终未能成功签订。此后,原告云创公司项目负责人杜雨农从2020年6月至12月多次与被告未来国际公司负责人白峰、张磊沟通验收与付款事宜最终无果。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案涉项目开始在未来国际云平台部署并于2020年1月20日上线试运行;2020年五一期间,该项目正式上线运行并于2020年7月由未来国际云平台迁移至宝鸡市文旅局机房服务器。宝鸡市文旅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数据系统部署在其机房,功能正常,也符合其要求与设计方案,目前数据平台分为网络版与移动版,其中移动版为微信小程序,两版本均可使用,现均由云创公司负责指导及培训、技术支持。目前,用户单位宝鸡市文旅局向被告未来国际公司部分支付了部分款项,未来国际公司向云创公司合同总额的30%的合同款项;其表示没有验收的原因系未来国际公司没有申请验收。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完成案涉项目进度的90%左右;被告根据其4月20日的初步核对,认为案涉项目中智慧旅游大平台系统的29个功能模块符合其要求,75个不符合;智慧旅游小程序中4个基本符合,26个不符合,其认为智慧旅游平台完成度27.8%,微信小程序完成度13.3%。后经本院现场调查,由用户单位宝鸡市文旅局现场展示,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系统中对于旅游监测系统的核心功能如区域内客流综合展示、景区客流量综合展示、旅游景区运行监测(实时客流、天气、用户评价等)、景区气象实况监测、咨询投诉、游客评价监测、视频会议展示、景区监控、旅游资源监控与数据采集、共享及数据库功能等均有体现,基本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功能;部分功能如景区配套设施统计功能等,原告在与用户单位沟通协商并得到其认可,原告在系统中提供功能框架并由用户单位收集第三方数据并录入上传。导游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大巴信息、旅行社监测与汇总、假日运行监测、旅游产业监测等功能模块未能体现。原、被告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移动端系统应为APP与微信小程序形式,因工期紧张已由原告与业主单位宝鸡市文旅局协商确定为以微信小程序形式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履行案涉合同中违约行为的认定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 未来国际公司与云创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云创公司依约进行了案涉项目中的大数据平台软件及微信小程序开发,被告未来国际公司虽在初验后以部分功能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未组织验收,但原告已将上述开发成果交付用户单位使用并得到认可,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未来国际公司完成了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交付行为。未来国际公司在已对案涉项目进行初验并已知晓用户单位实际使用案涉项目中的大数据平台软件及微信小程序的情况下,且在原告方多次要求验收及付款下,其未向用户单位申请验收,亦未组织三方开展系统修改完善工作,其怠于履行第二笔款项支付义务,现已距实际交付之日一年之久,其疏于作为的行为导致原告方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因此,未来国际公司应就其在案涉合同履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来国际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系统功能不合格原因,双方存在不同认识,究其原因,案涉合同附件中关于功能模块、功能要求、功能清单的表格,仅列明了要求的功能名称,双方未提供更加详细的方案设计或详细设计文档说明其观点,双方对此均负有一定的过错。此外,云创公司亦明确承认部分功能如导游信息、大巴信息等未能体现,部分功能如景区配套设施统计功能在系统中提供功能框架并由用户单位收集第三方数据并录入上传,还有并未交付案涉合同项目开发中应包括的APP子项目,综合上述情况,云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符合约定。
二、未来国际公司是否向云创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
本案系合同之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常仅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前所述,案涉合同双方为云创公司、未来国际公司,在云创公司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未来国际公司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向云创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云创公司要求未来国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院将结合案涉合同约定,项目开发完成情况以及未来国际公司违约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云创公司承认部分功能如导游信息、大巴信息等未能体现,故其以未来国际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要求未来国际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对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云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6384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0元(原告云创公司已预交),由云创公司承担2096元、未来国际公司承担10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隽 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叶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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