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诉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1民初2614号

原告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玮,张汇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成。
被告**,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良公司)诉被告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被告**,第三人***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玮、张汇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通公司、被告**及第三人云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创良公司诉称,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创良公司股东。但自公司设立后,被告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治理结构持有异议、也不同意公司增资,导致公司发展陷入资金窘迫之境。其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了两被告股东的资格,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由第三人**认缴被告的出资份额的决议。因为无法在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股东身份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丧失,其股权份额由股东**享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配合其到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百通公司、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云创公司、**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八组证据如下:
(一)创良公司工商档案。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1、创良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设立,合法有效存续,持续经营,无异常。2、创良公司的治理结构为执行董事制,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百通公司工商信息及西安薇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1、百通公司已被工商国际港务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百通公司无经营场地、无法联系,丧失履行股东义务的能力。疑为无资本,无业务,无人员的空壳公司。2、百通公司与薇悦公司系关联企业,薇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阳同时被百通公司授权为股东代表参加创良公司股东会,而薇悦公司开展的是与创良公司具有竟争性的业务。
(三)2015年12月25日创良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资料。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1、本次股东会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明确了具体出资时间、限制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2、股东会上,股东意见明显分歧,云创公司与**要求先履行出资义务,百通公司和**要求先改变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出资,说明存在公司僵局,如果僵局不解决,公司无法发展
(四)2015年12月29日百通公司及**查收创良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后的回函。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股东百通公司及**对创良公司章程及设立文件提出异议,对现任执行董事和公司治理结构不认可,股东之间继续合作的基础已丧失,形成公司僵局。
(五)2016年1月4日创良公司《关于催告缴付出资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送达资料。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1、关于股东出资事宜,创良公司履行了合理的催告义务,但百通公司和**仍未缴付任何出资。2、百通公司和**虽然对创良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诸多异议,但并未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未提供可供股东会上讨论和表决的提案。3、百通公司和**虽然对创良公司第二次股东会持有异议,但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且已丧失了撤销权,该决议合法有效。
(六)创良公司股东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1、股东云创公司及**均已足额履行了缴付出资的义务。2、经过催告,股东百通公司及**仍未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
(七)2016年4月11日临时股东会资料。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本次股东会决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除名制度”,解除了股东百通公司及**的股东资格。
(八)2016年4月2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提供该证据的目的和作用是:创良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由**认缴百通公司和**的出资,维持公司资本不变,符合债权人利益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未到庭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创良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陆港保税大厦1509-39室。创良公司的股东为云创公司(40%)、百通公司(35%)、**(15%)、**(10%),章程约定2035年3月24日前出资到位。袁倩为创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拥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的职权。2015年12月25日,创良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会,议题为:1、确认已出资股东的出资额;2、研究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各股东实缴出资的具体时间以及不出资的法律后果;3、讨论增资计划及认缴增资和实缴增资的方案。4、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各股东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在讨论过程中,两被告不认可大股东云创公司的出资,不同意出资,不同意公司增资或向外融资,要求先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层存在的问题。第三人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先履行出资义务。由执行董事袁倩提议,股东以55%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各股东应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实缴出资。股东不出资的法律后果是无权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该股东会决议通过邮箱向被告送达以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通过**邮箱(yoyowang56@qq.com)、百通公司股东代理人刘阳邮箱(17791688420@163.com)邮箱回复《关于对“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的异议》、《关于对“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中提及执行董事和监事相关问题的意见》。被告对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书面提出三点异议,1、此次会议应是第一次股东会议,不是第二次股东会议,所以发出的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2、决议中要求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实缴出资的内容,违反了章程第11条中关于出资时间为“2035年3月24日前出资到位”的约定,实质是涉及到了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3、股东会决议中提到的到会股东“***创网络科技股份公司”与公司章程中“***创意威客网络有限公司”名称不符,无法确认股东身份,所以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时,两被告提出执行董事失职并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滥用职权、失职并存在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对创良公司章程及设立文件提出异议,对执行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问题提出异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针对执行董事和临事的相关问题,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问题,公司缺乏资金的问题进行讨论。建议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管,完善公司章程。针对两被告所提出的异议和意见,创良公司执行董事袁倩于2016年1月4日向各股东邮件送达了《关于催告缴付出资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内容为:2015年12月25日第二次股东会以55%的表决权通过了各股东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实缴出资的决议,该决议并不属于公司法或章程所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能生效的决议。章程约定“2035年3月24日前出资到位”,未指明具体的出资时间,公司股东根据公司运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具体出资时间进行确定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与章程所约定的“2035年3月24日前”并无违背之处,所以不构成对章程的修改。按照章程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只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合法有效决议,不出资的股东不能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至于股东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2015年12月25日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况且股东会的次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效力。“***创意威客网络有限公司”已经于2015年10月9日正式经工商局变更为“***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因此股东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该决议合法有效。现公司再次催告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时间宽限到2016年元月10日,届时如果还未履行出资义务,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鉴于股东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现正式向各位股东征集提案以供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提出提案的最后时间为2016年元月12日。公司将于2016年元月13日收集和整理各位股东的提案,并正式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之后,两被告仍未履行出行出资义务,创良公司也未收到两被告提交的具体表决提案。2016年3月29日,西安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确认截止2016年3月18日止,创良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7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55%。其中第三人云创公司实缴200万元人民币,第三人**实缴75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18日,第三人云创公司向创良公司提交了“2016年4月11日临时股东会议案”,认为股东百通公司、**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另行设立公司从事与创良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认可创良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以及章程确定的治理结构,说明股东百通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已完全丧失继续进行合作的基础,要求解除百通公司及**的股东资格。会议通知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晚10:05、10:12、10:15,通过创良公司执行董事袁倩的邮箱(603998338@qq.com),分别送达至**邮箱(253411448@qq.com)、百通公司法人代表李希成邮箱(mikeli@buytong.net)、百通公司股东代理人刘阳邮箱( 17791688420@163.com),2016年4月5日晚6:15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向**二次送达。百通公司及**未如期出席会议。第三人出席会议并以100%表决权投票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解除了百通公司及**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会决议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中午11:27、11:30、11:47,通过创良公司执行董事袁倩的邮箱(603998338@qq.com),分别送达至**邮箱(253411448@qq.com、抄送yoyowang56@qq.com)、百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成邮箱(mikeli@buytong.net)、百通公司股东代理人刘阳邮箱(17791688420@163.com);该决议又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百通公司(单号:1086127578218)股东代理人刘阳及**(单号:1004041372520)的住所地,刘阳已签收,**拒收后退回。
2016年4月25日创良公司作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认缴了百通公司和**的出资。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股东***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比40%,2018年3月24日前出资到位;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比60%,2018年3月24日前出资到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电子邮件、特快专递单、催缴通知、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创良公司经工商注册设立,两被告作为发起股东,虽然对设立文件提出异议,但在公司设立后不仅没有行使撤销权,被告**还在公司担任职务。2015年12月25日的股东会上,两被告均以股东身份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创良公司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创良公司设立行为有效,依法享有法人资格。两被告不认同创良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不履行出资义务,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作为创良公司股东的主观意愿。如果让被告继续拥有股东身份将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资合性特点,违背了被告的主观意愿,也将严重阻碍创良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并将持续损害已出资股东的经济利益。创良公司依据“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了被告的股东资格,去除被告对于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股东**认缴被告的出资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既符合创良公司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也尊重了被告的意愿,同时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创良公司作出的2015年12月25日股东会决议、2016年4月11日临时股东会决议、2016年4月2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若上述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0天内,被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在撤销期限届满未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应认定为生效决议。故创良公司的上述三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仅仅涉及确定公司内部股东的权利义务,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应属于有效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现原告的股东及股东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故对原告请求判令令被告到工商登记部分协助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的股东身份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丧失,其股权份额由股东**享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百通优品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应配合西安创良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到工商局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何晓丽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