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3587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大厦19楼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大利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10栋(贵阳国际中心2号)1单元3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大利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