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国艺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国艺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570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观庆,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国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5553484J。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军校,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68733。
主要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绍兴国艺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