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472号
原告:广州七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86号1001、10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锐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号A幢方舟大厦21层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河。
原告广州七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锐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七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七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桂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丹娜
书记员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