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8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幢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顾谦。
被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漕湖经济开发区春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3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