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6号
申请人:无锡昊东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9263133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惠澄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
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1323966M,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6号。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3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人无锡昊东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昊东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31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34193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31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30元,由无锡昊东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