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56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新湖军诚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东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UT4B8L。
经营者:胡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1323966M。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
被申请人: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TD0J82L。
法定代表人:顾捷。
申请人太仓市***新湖军诚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58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