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56号
申请人:太仓市***新湖军诚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东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UT4B8L。
经营者:胡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1323966M。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
被申请人: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TD0J82L。
法定代表人:顾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仓市***新湖军诚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8万元,并已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汇康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