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3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唐平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环球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640375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鑫泰公司在工程款6403753元范围内就江苏环球港汽车城一号楼及办公室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626元,由环球港公司负担。该款由鑫泰公司预付,鑫泰公司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退回。环球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环球港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65853元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环球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鑫泰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得款1205317元,此外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8××**和苏BXXX**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查得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本院在诉讼时对其中的坐落于开星莱商业广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动产7处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环球港公司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60536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鑫泰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震旦
审判员  倪乔怡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