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67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韩春里6号。
法定代表人:居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11组。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新空间公司与反诉被告鑫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周维,新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空间公司支付违约金21732元;2.新空间公司支付各项损失237969元(其中总包租赁费损失50000元、复搭费用26000元、登高机械租赁费35160元、罚款2000元、窝工人员工资损失9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损失29000元、差价损失5809元);3.新空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9日,鑫泰公司与新空间公司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约定鑫泰公司就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向新空间公司订购所需铝单板,双方确认单价以上海长江现货铝锭价18500元/吨为基准定价,随铝锭价浮动,并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因还需要另外两个品种规格的铝单板,双方又于2021年7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就增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鑫泰公司按约履行,然新空间公司以油漆等辅材涨价为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经多次催促,新空间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约,新空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造成鑫泰公司工期延误,产生罚款、窝工、租赁费、复搭费等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新空间公司应向鑫泰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为维护鑫泰公司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新空间公司辩称,鑫泰公司的请求基础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1、鑫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而鑫泰公司付款逾期违约在先,因此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约定,鑫泰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鑫泰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曾沟通对于第八、九批次的订单取消事宜,且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复函同意取消第八、九批次订单,当时新空间公司是以材料上涨调价为由提出,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双方之间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调价只是一部分原因,最重要的是鑫泰公司至今为止连第一节点的80%款项都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约定,新空间公司提出的取消订单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因此不存在任何鑫泰公司可以索赔的事实和理由。
新空间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鑫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38217.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38217.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反诉费用由鑫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9日,双方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约定鑫泰公司就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向新空间公司采购所需铝单板,协议明确约定每次发货满2000㎥为一个付款节点,鑫泰公司需付至节点货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2022年1月15日)。如鑫泰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新空间公司有权拒绝接收鑫泰公司订单及要货要求,同时鑫泰公司应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向新空间公司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空间公司按照鑫泰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了七批订单的相应货物,后因原辅材料涨幅巨大等原因,于2021年9月15日向鑫泰公司发送《联系函》,告知其退回第八批及第九批订单,后续亦不再接受订单。鑫泰公司收函后,于2021年9月16日回函,确认同意新空间公司退单。此外,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鑫泰公司付款不及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至货款的80%,因此新空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暂停发货,合理合法。新空间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鑫泰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而鑫泰公司怠于履行及时付款的义务,属严重违约,给新空间公司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新空间公司有权要求鑫泰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鑫泰公司辩称,1、新空间公司要求鑫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本案相关证据可知,下单面积、送货面积及入库面积,每批次所涉的三个面积并不一致,所以必须要双方进行最终核算方能确定最终的实际送货面积。付款流程为下订单、制作、送货、面积对账、入库、双方确认最终货物面积及货款、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条付款条件开发票、送达发票申请付款、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鑫泰公司已支付的400000元货款相应的付款经过为,双方确认应付货款送货时间的基准日为2021年8月24日,截止该日共计送货1981.8㎡(前三批加第四批97㎡),金额为508825元,80%即为407060元,双方协商同意支付整数400000元,因此2021年8月24日新空间公司开具400000元的发票,按照合同第三.2条约定,鑫泰公司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支付400000元,因此鑫泰公司不存在未按约付款的情况。新空间此后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13日(最后一次送货)期间,共计送货2068.5㎡,该期间所涉及的第四批货物(减去97㎡)迟延交货14天,第五批货物迟延交货13天,按照合同第三.5条约定,迟延交货一日,推迟付款5日,付款时间应当相应顺延。2021年9月15日,新空间公司提出退单不再接单的函件,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此后新空间公司之间未向鑫泰公司提供相应发票,故第二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鑫泰公司无需付款,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新空间诉称货物面积及货款金额未经双方对账确认,未向鑫泰公司提供发票,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综上,鑫泰公司不存在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形,新空间停止发货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新空间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9日,鑫泰公司(甲方、订货单位)与新空间公司(乙方、供货单位)就“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项目施工安装所需铝单板订购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鑫泰公司向新空间公司订购2.5mm厚氟碳喷涂铝单板、3.0mm厚氟碳喷涂铝单板,暂定面积分别为7460㎡、1000㎡,单价分别为240元/㎡、265/㎡,暂定金额(含税13%总价)为2055400元,并注明上述单价以上海长江现货铝锭价18500元/吨作为基准定价,随铝锭价浮动,铝锭平均价上、下浮动500元/吨内不作调整,当超过500元/吨作为一个涨跌幅度:3.0mm铝单板浮动±5元/㎡,2.5mm铝单板浮动±4/㎡,2.0mm铝单板浮动±3元/㎡,另约定了异形铝板的单价及计算方式等。第三条货款结算、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约定:每次发货满2000㎡为一个节点,付此节点货款的80%(如45天内甲方下单不足2000方,需按乙方实际已供货的数量结算至80%),剩余20%货款在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2022年1月15日)。乙方可拿总货款50%的银行承兑(6个月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付款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在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付款。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加工图纸和颜色确认后15天内将每批次货物送至工程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如甲方更改顶料单或者加工图纸,则该批次的供货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更改顶料单或者图纸的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自逾期付款节点起停止供货。如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延期供货,每延期一天,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延期5天,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人误工、等料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工人误工损失及业主方对甲方的处罚(如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为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不履行,将视不履行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延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则承担应交货物金额的3‰违约金给甲方,延期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拖延和工人误工等料,乙方还必须承担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和工人误工损失。如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订单及甲方要货要求,其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应付金额3‰的违约金给乙方。2021年7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中增补价值41250元的铝单板,交货时间为15-18天,其余均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鑫泰公司共计向新空间公司下发9批采购订单。其中第1批采购订单面积合计为236.43㎡、第2批采购订单面积为1297.10㎡、第3批采购订单面积为365.08㎡,新空间公司已全部供货完毕。
2021年8月10日,鑫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第4批采购订单共计638.04㎡,该采购订单中详细列明了部位、名称、色号、铝板编号、加工图号、尺寸数量,新空间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8月29日、9月9日供货97.63㎡、431.13㎡、108.97㎡。
2021年8月16日,鑫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第5批采购订单共计1488.26㎡,该采购订单中详细列明了部位、名称、色号、铝板编号、加工图号、尺寸数量。2021年8月23日,鑫泰公司通过微信告知新空间公司该批订单中香槟色D3-SLB02、D3-SLB03、X3-SLB02、X3-SLB03(下单数量均为21块)四个型号各减去6块,2021年8月24日双方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此后,新空间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4日、9月13日供货728.64㎡、723.46㎡。
期间,鑫泰公司在2021年8月26日向新空间公司催要第4、5批深灰色板材货物,并称“争取明天能发货,加急一下”,新空间公司回复称“明天发不了,板型有点复杂,车间在加工,尽快吧”。8月29日,鑫泰公司再次询问“今天能发货吗?”,新空间公司回复称“在装车”,鑫泰公司回复“好的,大概能发多少”“第5批要跟上!第6批图纸抓紧确认”。新空间公司未予回复。
2021年8月30日,鑫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第6批采购订单共计790.46㎡,该采购订单中详细列明了部位、名称、色号、铝板编号、加工图号、尺寸数量。此后,新空间公司仅于2021年9月9日供货加急批次的80.08㎡。
2021年9月2日,鑫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了第7批采购订单共计917.14㎡。
2021年9月9日、9月11日鑫泰公司亦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了第8、9批采购订单分别采购501.53㎡、175.42㎡。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曾于2021年8月20日向鑫泰公司发出价格上浮的《调价通告函》一份。2021年9月15日,新空间公司向鑫泰公司发出《联系函》一份,载明:因油漆等各种原辅料涨幅巨大,远超我司能够承担范围,故2021.9.9和2021.9.11两批订单的订单我司做退回处理,前面的未完订单我司竭尽全力不计成本予以完成,后续不接受订单。
2021年9月16日,鑫泰公司向新空间公司发出《关于旭辉太湖彩园项目新空间铝板联系函的回复函》,载明:“2021年8月20日,贵司发出《调价通告函》,因氟碳喷涂产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要求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上浮15元/㎡,按合同约定,除铝锭涨幅可调价外,其余部分为固定单价,不可调整,且我司于业主方签订的价格是固定总价,无法从业主那得到补偿。合同已签订,双方均应按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我司要求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贵司9月15日联系函中提出的铝板订单第八批(9月9日下单)及第九批(9月11日)做退单处理,我司同意。但前七批订单累计下单5711.31㎡,贵司应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交货(其中第6批尚有710.46㎡、约定交货日期为9月15日,第7批尚有940.5㎡,约定交货日期为9月17日),因工期紧张,现场等用铝板,恳请贵司积极配合,加急安排生产发货,减少我司的窝工损失,争取项目早日完成!”鑫泰公司发送该函后,通过微信告知新空间公司并告知第5、6、7批订单都应该送到工地了,新空间公司回复称“5批全了吧,节点已到,烦请安排对账付款”,同日,鑫泰公司告知新空间公司核算数额存在差距,此后双方对于供货面积及金额持有争议,双方未进行结算确认,新空间公司亦未开具发票。
2021年9月17日,鑫泰公司再次向新空间公司发送《关于旭辉太湖彩园项目新空间铝板联系函的回复函》,载明:2021年9月16日,我司针对贵司的9月15日联系函进行了回复,截止9月17日,前5批订单已完成供货,合同约定交货及实际交货情况为第2批次延期交货7天、第3批次延期交货3天、第4批次延期交货14天、第5批次延期交货13天,第6批次按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但除加急的80㎡外其余未交货,第7批次按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第6、7两个批次按合同约定金田应完成交货,剩余未交货面积约1650㎡,截止今日贵司仍未发通知会按约定送货,故我司决定对未按约定完成交货的铝板全部撤单,超过期限送过来的铝板我司将拒绝接收。从整个项目的铝板供货进度来看,贵司一直在延期交货,根据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延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则承担应交货物金额的3‰违约金给甲方,延期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拖延和工人误工等料,乙方还必须承担甲方与业主方所签订的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和工人误工损失。另外贵司9月15日联系函中提出后续不再接单,属于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事实上已构成违约,我司对此也保留诉讼的权利!
此后,双方均未再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对于新空间公司已供货物的总金额,双方对于数量及金额核算存在争议,鑫泰公司认为总供货为4050.3㎡、总金额为1049509.09元,新空间公司主张总供货为4070.1226㎡、总金额为1056968.81元,审理中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按照1053238.95元计算。就上述货款,新空间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开具金额为4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新空间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9月3日向新空间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余款,新空间公司尚未开具发票。
另查,2021年7月19日,苏州花万**酒店有限公司与鑫泰公司签订《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鑫泰公司承接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铝板幕墙、铝板屋面、外立面格栅、玻璃雨栅、钢结构雨栅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工期为58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5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等。
2021年9月9日,苏州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出具表格一份载明:幕墙单位由于铝板材料未到场,应向外架拆除,进度滞后,罚款2000元。2021年10月19日,华正公司向鑫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贵司承接的苏地2005-B-54(2)号地块幕墙工程,因新空间公司在与贵司履约过程中出现延期供货以及退单情况,导致本工程铝板供货滞后,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贵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向贵司发送相关罚款通知单。贵司收到通知后,已于2021年10月19日向我司以现金形式缴纳上述罚款。”
2021年9月16日,鑫泰公司与江苏诺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公司)签署《铝单板加工合同》(诺米公司未签署落款时间)一份,载明:鑫泰公司就“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需要向诺米公司采购铝单板,2.5mm厚氟碳喷涂铝单板暂定面积2760㎡、3.00mm厚氟碳喷涂铝单板暂定面积270㎡、2.5mm仿铜拉丝铝板暂定面积50㎡、2.5氟碳仿石铝板100㎡,单件分别为270元/㎡、310元/㎡、355元/㎡、285元/㎡,金额分别为745200元、83700元等;另鑫泰公司向诺米公司采购了2.5mm仿铜拉丝铝板、2.5氟碳仿石铝板,金额暂计分别为17750元、28500元。本合同签订后,诺米公司收到订单、加工图纸和颜色确认后15天内将每批次货物送至工程所在地或指定地点等。2021年10月14日,诺米公司向鑫泰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2021年10月19日,鑫泰公司向诺米公司转账支付600000元。2021年12月7日,鑫泰公司向诺米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并向鑫泰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
2021年9月24日,华正公司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向鑫泰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单(进度类)》一份,载明:“事由:关于现场施工进度相关事宜内容:根据现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每周施工计划,前期已发文贵司针对铝板供货不及时导致进度之后进行处罚。贵司幕墙铝板安装未能按相关计划落实,现场铝板供货严重滞后,现场人员窝工闹事并导致后期外架落地相关施工内容无法实施。请贵部抓紧时间落实相关铝板供货,并尽快将铝板安装到位。希你方接函后,引起高度重视合理对锦都计划进行相关控制工作,合理组织人、材、机等施工内容,安排有效赶工计划措施,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2021年9月27日,鑫泰公司向华正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回复单(进度控制类)》一份,载明:“我方接到编号为A.0.103-20210924的监理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请予复查。由于供货单位新空间公司单方面退单且前期铝板供货之后的原因,导致现场施工进度无法满足原定拆架计划。经建设单位同意,我部已更换铝板生产厂家,待供货周期3周左右可恢复现场正常施工。”华正公司于同日在复查意见中签署“请尽快落实,恢复现场施工”,并加盖印章确认。
2021年10月16日,业务单位苏州花万**酒店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华正公司、总包单位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幕墙单位鑫泰公司共同签署《约谈纪要》一份,载明:“约谈单位为鑫泰公司,约谈事由为铝板供货之后脚手架费用事宜,约谈内容:1、鑫泰公司承接的苏地2005-B-54(2)号地块幕墙工程,因新空间公司与贵司履约过程中出现延期供货以及退单情况,导致工程所涉及总包脚手架总体拆除延误30天,造成总包脚手架租金损失。总包钢管及扣件每天租金人民币2500元,共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经协商由鑫泰公司一次性支付总包单位租赁费人民币伍万元。2、部分未安装铝板部位的脚手架应施工计划要求总包已按期拆除,现因你单位进行拆除部位的铝板安装,需将部分已拆除的脚手架予以复搭。该工作以及相应劳务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搭设所需脚手架钢管、扣件等由总包单位负责提供,考虑安全措施,以及对现场的情况熟悉,搭设班组由总包现场架子工班组施工,复搭费用由鑫泰公司承担并直接付给施工班组。”2021年11月4日,潘毓玮(鑫泰公司提供的其与潘毓伟在2021年3月6日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显示,潘毓伟从事财务工作)分别向吴桐转账支付50000元、向漆学福转账26000元。同日,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的单位名称为鑫泰公司潘毓伟,苏州太湖养老鑫泰脚手架费用50000元。
2021年10月20日,鑫泰公司向华正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一份,载明:“事由:新空间公司铝板供货违约窝工费等相关事宜苏地2005-B-54(2)号地块幕墙工程我司有幸中标,我司7月初进场后积极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于2021年7月9日与新空间公司签订了本项目的铝板供应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在第六、七批供货时延误15天以上时间。后在2021年9月15日新空间公司单方面违约将2021年9月9日和2021年9月11日两批订单退回给我司。我司收到来函后及时向业主汇报并积极协调解决新厂家后续铝板供货事宜。从2021年9月15日新空间公司退回2批订单到10月14日铝板正常供货耽误了30天时间。现将具体窝工损失费用汇总如下:1、工人工资及伙食补助90000元,2、管理人员工资29000元,合计119000元。上述费用(不仅限上述费用)是新空间公司单方面违约造成,其应承担全部责任。请监理单位予以证明。”
2021年9月28日至29日、2021年10月17日,安装班组欧海江就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向刘金梁、杜开松等人共计支付90000元。2021年10月26日,鑫泰公司制作确认《2021年9月份劳务安装班组、专业分包通过劳务公司付款汇总表》一份,其中班组/分包单位欧海江、工程名称旭辉太湖彩园幕墙、劳务公司单位名称苏州雅安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次申请200000元。2021年10月29日,苏州雅安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欧海江转账支付200000元。
2021年10月18日,鑫泰公司编制的管理人员9月份工资统计表显示,单荣伟、单俊阳、徐杰(鑫泰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出具的任命书显示,任命单荣伟为苏地2005-B-54(2)号地块旭辉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徐杰,项目安全员为单俊阳)的月薪分别为15000元、5000元、9000元,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后,应发工资分别为13816.4元、4492元、8977元。2021年10月21日,鑫泰公司向上述三人分别转账支付了13816.4元、4492元、8751.4元。
再查,鑫泰公司与姑苏区全鼎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全鼎租赁站)签订的《鼎裕高空作业器械租赁合同》(未载明具体签订时间),约定由鑫泰公司租赁全鼎租赁站的曲臂机,每台月租金17000元,运费2趟1200元,租期30天,交货时间2021年9月28日,租金从设备交付需方的当天算起,到取回设备的当天为止,起租天数每1台为30天,超出1天,超出起租天数按每天每台的实际价格计算(17000÷30=566元)。2021年9月28日,鑫泰公司向华正公司出具《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审批表》一份,告知2021年9月28日进场的拟用于工程铝板幕墙外立面部位的曲臂车,经检验合格,请予审查。2021年9月29日,华正公司签署审查意见“本次进场曲臂车相关执保资料齐全,人员操作证有效,外观检查符合要求,同意进场使用。”2021年11月30日,鑫泰公司与全鼎租赁站共同签署确认单一份,载明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使用天数为60天、数量1台,运费金额1200元,日租金566元,合计金额35160元。2021年12月17日,全鼎租赁站向鑫泰公司开具金额为35160元的租赁费发票一份。2021年12月28日,鑫泰公司向全鼎租赁站转账支付35160元。
上述事实有铝单板加工合同、采购订单、电子邮件、关于旭辉太湖彩园项目新空间铝板联系函的回复函、调价通告函、关于旭辉太湖彩园项目新空间铝板联系函的回复函、江苏旭辉苏州公司太湖彩园项目一期幕墙工程合同、情况说明、支付凭证、监理通知单(进度类)、监理通知回复单(进度控制类)、约谈纪要、收据、工程联系单、《2021年9月份劳务安装班组、专业分包通过劳务公司付款汇总表》、9月份工资统计表、鼎裕高空作业器械租赁合同、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审批表》、确认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新空间公司申请对鑫泰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苏0682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鑫泰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新空间公司预先垫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鑫泰公司、新空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鑫泰公司要求新空间公司支付违约金21732元、各项损失合计237969元能否成立?3、新空间公司要求鑫泰公司支付货款738217.7元及违约金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鑫泰公司与新空间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铝单板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在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往来函件沟通情况,双方已于2021年9月17日终止履行该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鑫泰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新空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鑫泰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新空间公司主张鑫泰公司违约的理由系鑫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至货款的80%。根据合同约定,每次发货满2000㎡为一个节点,付此节点货款的80%,新空间公司在满足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鑫泰公司申请支付前,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鑫泰公司,否则鑫泰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鑫泰公司在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付款。本案中,关于第1批次的236.43㎡,第2批次的1297.1㎡,第3批次的113.02㎡、239.34㎡以及第4批次中的97.63㎡货款,双方经过协商均同意按照80%计算为400000元进行支付。2021年8月27日,新空间公司向鑫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已向新空间公司支付了该400000元。对于第3、4批次中的其他已供货物以及第5、6批次的已供货物,2021年9月15日,新空间公司通过微信向鑫泰公司发送核对表,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回复告知核算数额存在差距,此后双方未再进一步结算确认,新空间公司亦未向鑫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新空间公司主张鑫泰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在先违约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新空间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油漆等各种原辅材料涨幅巨大为由,告知鑫泰公司退回第8、9批次的订单,并明确表示后续不接受订单。根据合同约定铝单板价格虽铝锭价浮动,并未约定原辅材涨价而浮动,鑫泰公司虽同意第8、9批次订单作退回处理,但新空间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订单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
另,鑫泰公司每次向新空间公司下发订单时,均会列明详细的部位、名称、色号、铝板编号、加工图号、尺寸数量。新空间公司在履行第4、5、6批次供货义务时,亦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行为,具体为:
关于第4批次供货,鑫泰公司系于2021年8月10日新空间公司下发第4批采购订单共计638.04㎡,根据合同约定该批次订单应于2021年8月25日完成送货。新空间公司系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8月29日、9月9日分三次供货完成,故鑫泰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供货行为。新空间公司抗辩鑫泰公司系在8月19日确认的图纸和颜色,但仅凭其提供的8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尚不足以证明鑫泰公司最终确认图纸系在8月19日,故新空间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5批次供货,鑫泰公司系于2021年8月16日,鑫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第5批采购订单共计1488.26㎡。2021年8月23日,鑫泰公司通过微信告知新空间公司该批订单中香槟色D3-SLB02、D3-SLB03、X3-SLB02、X3-SLB03(下单数量均为21块)四个型号各减去6块,2021年8月24日双方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此后,新空间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4日、9月13日供货728.64㎡、723.46㎡。根据合同约定,鑫泰公司下单后,新空间公司应于8月31日完成送货,鑫泰公司虽在8月24日变更了订单中的极小部分货物,但该变更并不影响新空间公司履行加工并供货的合同义务,但新空间公司亦未按约在8月31日完成送货,故新空间公司对该批订单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
关于第6批次供货,鑫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新空间公司下发第6批采购订单共计790.46㎡,根据合同约定新空间公司应于2021年9月15日完成送货。但,新空间公司仅于2021年9月9日供货加急批次的80.08㎡,其余货物均未供货。根据双方的往来函件沟通情况,鑫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新空间公司未按约定完成交货的将拒绝接收。故新空间公司对该批次货物亦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2,鑫泰公司主张要求新空间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分述如下:
关于违约金21732元(141425.02元×3‰×14天+373946.32元×3‰×13天+198648.02元×3‰×2天)。根据上述分析,第4批次订单履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迟延供货的为2021年8月29日供货的431.13㎡以及9月9日的108.97㎡,分别逾期3天、14天。第5批次订单履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延迟供货的为2021年9月4日、9月13日供货的728.64㎡、723.46㎡,分别逾期3天、12天。第6批次订单履行过程中,新空间公司迟延供货的为剩余710.38㎡,至鑫泰公司9月17日明确表示不再接收时,逾期1天。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供货每天按照应交货物的3‰计算违约金,由此鑫泰公司主张违约金21732元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符合约定,且鑫泰公司并未提供每批次的详细送货清单以供核对具体的逾期供货的货物价值,从而无法核算具体的计算基数,另对于相应的计算标准已折合年利率32.4%,故对于该违约金,本院纳入因新空间公司的违约导致鑫泰公司的总损失中一并予以考量。
关于总包租赁费损失50000元、复搭费用26000元。鑫泰公司主张根据2021年10月16日的约谈纪要提起该项诉讼请求,但该约谈时间发生在双方终止合同后近一个月,鑫泰公司并未提供关于脚手架拆除以及复搭的相应证据,现仅根据该约谈纪要记载的内容,既无法证明延期拆除脚手架以及开展复搭工作与新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亦无法证明总包租赁费损失50000元以及复搭费用26000元的合理性,故鑫泰公司主张该两项损失分别为50000元、26000元,本院碍难确认。
关于登高机械租赁费35160元。鑫泰公司主张系针对部分较高脚手架无法到达的部分,如进行复搭费用更高,其虽提供了与全鼎租赁站签订的曲臂机租赁合同,但结合本案,鑫泰公司系于2021年9月底与全鼎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合同,此时鑫泰公司与新空间公司之间已终止合同十余天,而鑫泰公司并未提供脚手架拆除以及复搭的相应证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租赁曲臂机即是因新空间公司延期供货或单方终止合同而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故根据鑫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新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主张的该项损失为35160元,本院碍难确认。
关于罚款2000元。新空间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结合鑫泰公司提供的华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处罚表格,鑫泰公司主张要求新空间公司承担该罚款2000元,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窝工人员工资损失9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损失29000元合计119000元。新空间公司虽存在逾期供货以及单方终止订单的违约行为,但仅根据鑫泰公司提供的相应工资统计表及发放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因新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遭受119000元的窝工工资损失,故鑫泰公司主张该项损失为119000元,证据不足,本院碍难确认。
关于第6、7、8、9批次的差价损失5809元。新空间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明确退回第8、9批次订单,第6、7批次订单其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鑫泰公司此后同意取消第8、9批次订单并于2021年9月17日明确拒绝接收第6、7批次尚未交货的货物,在此情况下,鑫泰公司与诺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单价高于鑫泰公司与新空间公司约定的单价,致使鑫泰公司产生差价损失,该损失新空间公司作为违约一方,应予承担。
综上,新空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延期供货以及单方面终止接受订单的违约行为,虽鑫泰公司主张的除罚款2000元、差价损失5809元外的其他损失数额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因新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鑫泰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及窝工等损失,新空间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鑫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新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酌情认定由新空间公司合计赔偿鑫泰公司87809元(含上述罚款2000元及差价损失5809元)。
关于争议焦点3,审理中,双方虽对供货总金额持有争议,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总金额1053238.95元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扣除鑫泰公司已支付的400000元,尚有653238.95元货款尚未支付。合同虽约定,鑫泰公司在收到新空间公司开具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付款,在新空间公司开具发票并送达前,鑫泰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但开具发票系法定的附随义务,故新空间公司主张要求鑫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3238.95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新空间公司负有向鑫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关于新空间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其本身即存在违约行为且尚未开具发票,故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空间公司主张的库存81248.26元,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货物已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为鑫泰公司加工完成,且新空间公司本身即属违约一方,其现主张要求鑫泰公司支付该81248.2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空间公司应赔偿鑫泰公司87809元,鑫泰公司应支付新空间公司货款653238.95元,两者抵销后,鑫泰公司尚应支付新空间公司货款565429.95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违约损失87809元。
二、反诉被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53238.95元。
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抵销后,由反诉被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5429.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3435元,被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7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75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市新空间幕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720元,反诉被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5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池 锋
人民陪审员  郝小林
人民陪审员  单建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