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353号
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漕湖街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132396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YEUC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应交诉讼费而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