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初60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29号清湖铭泉政商中心A区40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66152F。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76179641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职工。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严建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