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9217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A楼14层。
法定代表人:田继芳。
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
负责人:曾祥辉。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书涵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