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3562号
起诉人: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鸣鸣,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2年3月9日,本院收到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立即停止侵害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黔作登字-2021-F-00342846”《节日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赔偿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日,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节日兽》美术作品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1-F-00342846”,登记类别:美术作品。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在未取得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微信号:×××pd)上发布的名为《端午节放假安排来了!加班工资要这样计算…》的文章中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其相关侵权事实进行固定。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案涉美术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未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