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387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辉。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兴。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信息产业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培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信息产业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0 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