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1995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09。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煌,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振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 宇
书 记 员 陈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