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115号
申请人: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路688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WHJ50N。
法定代表人:王堂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39097616。
法定代表人:赵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17幢104、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KJ2YX5。
负责人:谷晓兵,该分公司经理。
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保险人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