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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龙建设有限公司

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115号之一
申请人: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路688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WHJ50N。
法定代表人:王堂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39097616。
法定代表人:赵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17幢104、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KJ2YX5。
负责人:谷晓兵,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4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全椒县华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并与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臻龙建设有限公司、臻龙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