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666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臻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号1401。
法定代表人:谷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建国,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与被告臻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国租赁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2元,减半收取1117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617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邹吟冰
人民陪审员 缪燕萍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