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730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系原告媳妇。
被告:臻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4815939097616,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谷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臻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施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