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1549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5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环 震 人民陪审员  刘根凤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宏
法官 助理  林 夏 书 记 员  孙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