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1549号
申请人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环 震
书记员 孙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