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058号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回乡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85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协兴镇新和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28956033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邻水县城北镇环城路东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96PWD7T。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