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鼓执行字第1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林业站1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219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现状。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烽
审判员 刘备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