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71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4028592L,组织机构代码69402859-2。
法定代表人:禹雪中。
被申请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A栋25楼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35322467,组织机构代码56353224-6。
法定代表人:胡晟。
被申请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北1号鑫源小区B座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4MA4LYYH77X,组织机构代码MA4LYYH7-7。
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