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6468号之一
原告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湖南弘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远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