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69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2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