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768号
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4028592L。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萧,女,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仅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禅港北路1号科力远综合办公楼自编3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0TYF7W。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
原告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科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黎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