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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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7124号
原告: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五金水暖机电市场A5栋5-6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裕,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兴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文,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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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湖南南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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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