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喜来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达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民初10370号
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喜来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经济开发区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宝华,总经理。
被告:东海达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经济开发区晶都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秦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连云港喜来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达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保全,限额23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连云港喜来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户14×××0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告东海达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水晶支行账户32×××1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银行账户在23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