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5268号之一
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浩毓,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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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盛新海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勤宇
书 记 员 沈 笑